
一张苏维埃时期的离婚登记证
这是一张离婚登记证,尺寸为大32开,质地为有光纸,形状为纵式长方形,呈淡黄色,是苏维埃时期政府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正文字体为黑色石印,发证时间、持证人姓名以及若干事项由毛笔填写,内文从右至左竖排印刷。
离婚证的内容印在纵20.2厘米、横9.5厘米的黑色边框内,边框上方从右至左印有“离婚登记证”字样,字体较大。离婚证下方的内文分为左中右三个部分,右边有四列竖式文字,除了持证人“谢桂香”的姓名、年龄和住址之外,还扼要说明了离婚原因以及政府的判决,中间部分从上至下竖排六个方框,方框右侧又分六个小框,框内注明“田地 财产 衣物 小孩 债务 津贴”等字样,除了田地和衣物处有毛笔填写的“妇女本身上衣服”几个字外,其他均为空白。左边有三列文字,注明了收执单位和苏维埃政府主席印鉴,其中收执单位名称是红色印章,中间部分字体模糊无法辨认,苏维埃政府主席印鉴为正方形,字迹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最左侧是“公历一九三四年一月卅一日给”字样。最下面一行从右至左是“江西瑞金县苏维埃政府内务部制”字样。
苏维埃时期的婚姻法与民国时期的婚姻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民国政府虽然推翻了数千年的封建帝制,但由于长期陷入军阀混战之中,无暇制定详细的有别于封建帝制的法律体系,在婚姻方面,民国政府虽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维护了男权,默认了包办婚姻以及纳妾制等旧的制度,妇女在婚姻当中的地位仍然比较低下。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完全推翻了那些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妇女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妇女不再是附属品,更不是牺牲品,她们有着自主的选择权和话语权。
这份离婚证是谢桂香本人自离婚之日起一直保存下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瑞金纪念馆从谢桂香处征集到这件文物。
1957年1月,瑞金纪念馆和延安革命纪念馆进行文物交换时,这张离婚证被交换至延安革命纪念馆,作为文物珍藏并对外展出。
来源:党史学习教育网
编辑:李晨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