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布《荆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年6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荆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请于2026年8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也可直接登录荆门市人大信息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进行评论,提出意见。(通讯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448000;电子邮箱:jmrdfgw @126.com)
同时,为更加广泛、便捷地收集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和管理立法的实际需求与建议,我们专门制作了调查问卷,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您的每一条反馈都将作为草案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调查问卷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3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荆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人,是指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坚持党建引领,遵循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制定物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责任清单,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责任制落实。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物业服务纠纷和行业发展疑难问题。
县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物业服务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智慧物业管理平台;
(三)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管理物业服务人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五)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六)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七)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处理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主管部门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区域治安,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物业区域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配置;依法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为业主共有;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物业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破坏绿化等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服务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物业区域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通道畅通、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物业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网络运营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快递服务站和智能信箱包、智能快件箱、无人服务站、快递无人车等设施的寄递服务规范管理。
财政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物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四)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五)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运营单位,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对于属于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的事项,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执法部门联动机制,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第九条【行业协会职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表决事项,鼓励采用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平台进行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通知全体业主,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进行指导,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应当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的顺序进行递补。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与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评估结果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业主共有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职务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十四条【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每半年将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起三十日内,将公共收益结余资金、收支账目及凭证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应当分别建账管理。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十五条【工作经费与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其标准、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财务公示与审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工作经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业主对相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审计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制度】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档案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资料,并接受县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资料;
(三)物业区域监控系统、电梯、消防、体育设施、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资料及其使用、管理和维护记录;
(四)业主装饰装修的管理资料;
(五)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六)物业服务人或者建设单位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清运等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处置记录、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档案;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物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对物业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市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县级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人选聘、实施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和更新物业服务人信息、物业服务与收费信息、设施设备信息、财务收支信息、公共收益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同时通过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平台等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人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方式,由双方参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鼓励采用酬金制。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费承担】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达到交付条件,经建设单位催告后,买受人延迟接受物业的,自建设单位催告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人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在物业所在地县级住房主管部门指导下,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结果应当向业主公开。
县级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代表参与承接查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档案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三十日内,移交物业区域的基本资料、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用房,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业主交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仍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人退出与交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退出物业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备和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出物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应急物业服务】物业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应急服务,并将服务项目、期限、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协调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业区域内发生火灾、燃气泄漏、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或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等可能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第三十条【业主自行管理】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小区业主协商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内容,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定期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区域内禁止行为及其处置】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八)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九)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十)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区域内有前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市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告知】住房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业主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有权催告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履行交存义务。经催告后,业主仍不交存的,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县级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并向全体业主公告。住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未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及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前期物业服务人未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的,由县级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由县级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履行移交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公共收益、物业用房的,由县级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劝阻、制止义务的,或者劝阻、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转致条款】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区域性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6月30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局长 张 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关于《荆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起草背景
物业服务管理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民生工作,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创新城市治理的理念、模式、手段,高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城乡基层治理、物业服务提质作出系统性部署,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统筹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6年全省党建引领物业治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锚定党建引领物业治理核心目标,精准发力破解物业治理难题,助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物业服务管理领域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等渠道物业服务管理类民生诉求连续两年位居全市民生诉求前列,问题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收费质价不匹配、小区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组建运行难、综合执法进小区难以落地等方面,持续影响着居民群众生活品质和社区和谐稳定。与此同时,我市现有物业服务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刚性约束不足,难以从制度源头系统化解行业堵点、规范各方行为秩序。为此,制定一部贴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全链条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补齐基层治理法治短板,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一是前期准备。2025年11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聘请律师团队,组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正式启动《规定(草案)》起草工作。同年12月,完成立法参阅件的汇编。
二是调研起草。2026年3月,会同市人大、市司法局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集政府部门、街道社区、行业协会、业主代表等多方意见,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是意见征集。4月下旬至5月下旬,通过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45条;经逐条研究论证,吸收采纳意见14条,并对未予采纳的意见逐一进行了结果反馈;经多轮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
四是修改完善。6月上旬,结合专家论证会意见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6月17日,《规定(草案)》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四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各方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范了业主自治行为,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监管、公共收益管理、财务公示和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范了物业服务经营行为,包括物业服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质量评价、服务信息公示,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应急物业服务、突出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业主自管。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告知、应急使用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施行日期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四、创新举措
一是健全物业领域执法闭环机制。细化住房、发改、公安、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制定执法责任清单,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责任制落实;压实街道、乡镇属地统筹协调职责,明确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有效破解执法进小区难、监管缺位问题。强化源头管控,明确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区域内禁止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义务,畅通“物业吹哨、部门报到”响应渠道,推动违法违规问题快速处置。
二是完善阳光物业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人法定公示义务,要求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和全市统一智慧物业管理平台,线上线下同步公开服务收费、公共收益收支等核心信息。同时,要求业主委员会每年公示财务情况(含工作经费、公共收益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实现物业服务全过程、全要素公开,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
三是强化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聚焦业委会成立难、履职难、换届难问题精准施策。明确街道、乡镇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建立候补委员递补和履职补贴制度,提升业主参选和履职积极性。建立业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履职评估、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移交等制度,从严规范履职行为。对未组建业委会或因委员缺额无法正常运行的,明确由居(村)委会代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来源:荆门人大
四是丰富物业服务供给模式。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推广酬金制收费模式,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推动实现质价相符。规范业主自管模式运行,坚持业主自主管理和多方协同监管的原则,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全程指导监督。通过丰富物业服务供给方式,更好满足不同类型小区、不同业主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居住生活品质。